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我校本科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各类本科生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黑龙江省财政、大庆市财政、学校事业经费收入和社会赞助等。
第四条 各类本科生奖助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校院两级评审委员会。评选的基本程序为学生(集体)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联评,学校联评、审批。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其他奖助学金均可兼得。
第六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
成 员: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教务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兼任。
职 责:负责全面领导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意见。其中,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负责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负责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团委书记负责审核本科生第二课堂成绩,教务处处长负责审核本科生智育成绩,招生就业处处长负责组织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及爱农就业奖的评选,计划财务处处长负责本科生奖助学金预算和发放工作。
(二)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
成 员: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学生处副处长、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各学院主管助学工作辅导员、教师代表、校学生总会主席
职 责: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各项本科生奖助学金具体评审工作,对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提交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学院院长、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各类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完成各类本科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院内公示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助体系
第九条 本科生奖助体系主要包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王震奖励基金励志奖及尚学奖、综合奖学金、爱农就业奖、优良学风班奖学金、学院(企业)奖学金、绿色通道、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十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资助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年资助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资助标准分 3 档,分别为每生每年 4300 元、3300 元、2300 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我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 2019 年起,我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享受同等政策。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六)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地域市、县、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学校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
(七)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学校所在城市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后,对我校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孤儿等四类学生(已按国家规定保障范围享受到价格临时补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再重复发放)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及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价格联动补贴机制有关要求执行。
(八)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大庆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我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本人须享受低保)、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特困人员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 1000 元/人。
(九)王震奖励基金励志奖、尚学奖。王震奖励基金由王震校长家属捐赠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其中,励志奖奖励名额为 20 名/年,奖励标准为 3000 元/人,尚学奖奖励名额为 40 名/年,奖励标准为 2000 元/人。
(十)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的设置旨在激励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社会竞争力,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
1.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
一等综合奖学金:每生每年 2000 元,按不超过在籍学生数的3%评选;
二等综合奖学金:每生每年 1200 元,按不超过在籍学生数的7%评选;
三等综合奖学金:每生每年 800 元,按不超过在籍学生数的10%评选。
2.申请条件: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一等综合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 5%;
二等综合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 15%;
三等综合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 30%。
(十一)爱农就业奖。为鼓励毕业生投身农垦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学校对到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各农场就业、参加我省各市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就业、到我省各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等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推动毕业生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热潮中创造更大的职业价值,奖励标准为 2000 元/人。
(十二)学院(企业)奖学金。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或资助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具体奖励标准、奖励名额和评选办法由学院与出资单位或个人共同商定执行。
(十三)绿色通道。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全日制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对于因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入学时未携带生活物品或入学时无力购买生活物品的新生发放入学“爱心大礼包”。
(十四)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因临时突发状况致困的本科生,学校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假期返乡困难的本科生,发放假期路费补贴。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补贴。
(十五)勤工助学。对于参与勤工助学岗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具体发放标准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动态调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各类本科生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按照相应的实施细则执行,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牵头部门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广泛宣传,确保全体学生知情;
(三)符合所申请奖助学金相应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
(四)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本科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院内公示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五)牵头部门组织联评,并在全校公示。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取消该生资格;
(六)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奖助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本科生各项资助资金分配、审核、申报、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评选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凡是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拉取选票者以及获得奖励后一学期内受纪律处分者,所得奖助学金一律收回。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求职创业补贴、爱农就业奖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其余奖助项目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奖助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农垦校发〔2019〕91 号)、《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关于调整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农垦校发〔2019〕137 号)同时废止。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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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以学院(系、专业)人数为量化基数。在量化标准统一的情况下,参评学年每一学期的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本专业前 10%(含 10%),且无不及格、补考、重修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参评学年每一学期的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盖章审核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及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九条 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推荐材料,学校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议,并将全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校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下发国家奖学金评审批复意见后,学校一次性足额将奖学金直接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如发现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农垦校发〔2019〕134 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参评学年,全学年的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需达到班级前 30%(含 30%),且无不及格、补考、重修科目。
第三章 评审与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材料,学校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议,并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校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批复意见后,学校一次性足额将奖学金直接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学生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如发现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农垦校发〔2021〕103 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选与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总资助金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资助标准按照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评选当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审与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行本人申请,班级评选,学院审核,学校审核产生的原则,其评审程序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
(二)各班级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
(三)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民主评议情况,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拟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送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拟资助材料,学校召开国家助学金评审会议,提出全校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并追回国家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二)有赌博、吸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者;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奢侈浪费者;
(四)退学者;
(五)评选当年因各种原因被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为增强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学校、社会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和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农垦校发〔2019〕13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