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基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二级纪委的设置
第二条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二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简称“二级纪委”)。
第三条 二级纪委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与同级党委同步换届。
第四条 二级纪委设委员3-5人,纪委书记1人。二级纪委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委副书记兼任,人选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共同考察提名,由学校党委按照规定程序选任。二级纪委书记任期内调整应征求学校纪委意见。
第五条 二级纪委委员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教代会代表担任。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再担任纪委委员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予以调整。
除担任纪委书记外,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般不担任纪委委员。
第三章 二级纪委和纪委书记的职责
第六条 二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二)协助同级党委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意识,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对同级党委及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并将问题线索报告学校纪委。
(四)对党员干部轻微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向同级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五)协助学校纪委做好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和考察。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七)完成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二级纪委书记负责所在纪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落实二级纪委职责,协助同级党委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决定并主持召开二级纪委会议。代表二级纪委向本单位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指导纪委委员开展工作,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四)抓好纪委自身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
(五)承担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二级纪委履责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责任人签字背书。二级纪委书记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分工、任务分解、总结报告等进行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责任考核和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开展谈话和约谈。二级纪委书记原则上每年与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提醒并督促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责任。负责对所在单位新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第十条 参加或列席会议监督。二级纪委书记通过参加党政联席会及研究重要事项的其他相关会议,出席或列席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会以及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警示教育会等相关会议,掌握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开展专项监督。对本单位选人用人、设备物资采购、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等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查找廉政风险、制度漏洞、违纪违规问题。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等案件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工作。二级纪委书记每年向学校纪委报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涉及本单位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坚持集体决策。建立二级纪委会议议事规则,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须由纪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建立二级纪委工作例会制度和学校纪委委员联系二级纪委制度,及时了解二级纪委工作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二级纪委委员定期进行培训,并为二级纪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党委应加强对同级纪委的领导,每年至少专题研究 1 次纪委工作,为纪委书记和纪委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每年年终组织开展对二级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二级纪委书记的考核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之中。
第十八条 二级纪委每年向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接受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的指导和监督。二级纪委书记要将履责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下列情形的二级纪委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学校纪委交办或同级党委安排的工作敷衍塞责,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部署落实的。
(二)对同级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不按规定如实向学校纪委报告的。
(三)对本单位党员干部作风上、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教育提醒、监督检查、纠正查处不力的。
(四)本单位“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连续发生腐败问题的。
(五)对党风廉政方面信访举报不按规定程序处理,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干扰阻碍上级纪检机关案件查办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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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